第 三 章 財產保險

第 二 節 海上保險

第八十三條

海上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,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、滅失及費用,負賠償之責。

第八十四條

關於海上保險,適用海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。